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烏拉圭東岸共和國牧農漁業部(以下稱雙方)有關中國從烏拉圭輸入羊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烏拉圭羊肉(含可食用羊副產品)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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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等。
(二)雙邊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烏拉圭東岸共和國牧農漁業部關于中國從烏拉圭輸入羊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產品
允許進口的羊肉是指冷凍和冷鮮剔骨和帶骨可食用綿羊和山羊肉。可食用綿羊和山羊肉指羊經宰殺、放血后除去毛、內臟、頭尾及四肢(腕及關節以下)后的骨骼肌肉。不包括喉、舌、橫膈肌、碎肉、下角料、機械分離肉及其他副產品。
允許進口的可食用羊副產品包括:冷凍未煉制的食用羊脂肪(僅指體脂肪,不包括內臟脂肪)、冷凍羊心、冷凍羊肝、冷凍羊腎、冷凍羊鞭、冷凍羊睪丸、冷凍羊蹄、冷凍羊尾、冷凍羊筋和板筋、冷凍羊骨。
三、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國出口羊肉的生產企業(包括屠宰、加工和貯存企業)應設在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認可的口蹄疫無疫區,在烏拉圭東岸共和國牧農漁業部的監督之下,符合中國和烏拉圭有關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法規的要求。
向中國出口羊肉的生產企業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注冊,自注冊之日起生產的產品方可向中國出口。未經注冊的羊肉生產企業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檢驗檢疫要求
(一)動物疫病管理。
1. 烏拉圭境內沒有羊癢病、綿羊痘和山羊痘、牛海綿狀腦病、小反芻獸疫。
2. 烏拉圭是WOAH認可的口蹄疫免疫無疫國,免疫僅限于牛。
(二)用于生產輸華羊肉的活羊必須符合的條件。
1. 在烏拉圭出生、飼養并屠宰,具有身份標識,可追溯到其出生和生長農場。
2. 屠宰前或運輸前,來自過去12個月內沒有從烏拉圭口蹄疫無疫區以外的地區引進過任何偶蹄類動物的農場。
3. 根據烏拉圭的口蹄疫監控系統,采樣進行口蹄疫流行病學監測,結果合格。
4. 來自于屠宰前過去12個月內未發生過藍舌病、結核病、副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羊布魯氏菌病、綿羊附睪炎、山羊關節炎/腦炎、細粒棘球蚴病的農場。
5. 來自屠宰前過去6個月未因發生中國和烏拉圭動物衛生法規及WOAH《陸生動物衛生法典》規定的其他應申報羊病而受到檢疫限制或監測的場所。
6. 動物屠宰前在最后一個農場至少飼養了46天。
7. 動物屠宰前至少14天沒有接種過炭疽活疫苗。
8. 從未飼喂過含有反芻動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飼料。
?。ㄈ┘庸み^程要求。
1. 用于生產輸華羊肉的活羊:
?。?)從未使用過雙方禁止使用的獸藥和飼料添加劑。
?。?)在中方注冊的企業屠宰、加工和貯存。
(3)來源于符合《議定書》規定的農場。
?。?)在運往屠宰場過程中和在屠宰場里,沒有接觸過不符合《議定書》規定的羊、未在華注冊的企業的羊及其他動物。
?。?)依照中國和烏拉圭的有關法律法規對用于生產輸華羊肉的羊實施宰前宰后檢查,結果合格,證明所有屠宰羊是健康的,沒有任何傳染病、寄生蟲病的臨床癥狀,胴體和臟器無病理變化,且胴體上的主要淋巴、腺體組織已去除。
2. 執行烏拉圭國家殘留監控計劃,證明產品中獸藥、
農藥、重金屬、環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殘留不超過中國和烏拉圭的最高限量。
3. 產品沒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國和烏拉圭法律規定的要求。
4. 不得與其他種類動物產品、不符合《議定書》規定動物的產品、非本注冊企業的產品一起加工。
5. 在重大公共衛生疫病流行期間,企業按照有關國際標準采取防控措施,確保肉類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裝、貯存、運輸等全過程防控措施有效,未被交叉污染。
6. 產品是衛生、安全的,適合人類食用。
7. 輸華可食用羊副產品還應符合《議定書》規定的其他加工衛生要求。
(四)存放要求。
在存放羊肉的凍庫或冷庫中,應設有存放輸華羊肉的專用區域并明顯標識。
五、證書要求
向中國出口的每一集裝箱羊肉應至少隨附一份正本獸醫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中國和烏拉圭獸醫和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及《議定書》的有關規定。
獸醫衛生證書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書寫或打?。ㄌ顚懽C書內容時,英文必填)。獸醫衛生證書的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
烏拉圭東岸共和國牧農漁業部
畜牧服務總局(DGSG)應提供檢疫印章印模、獸醫衛生證書樣本、授權簽證獸醫名單及對應的簽名式樣、防偽紙安全性說明、證書電子信息發送郵箱名稱等資料給中方備案(如適用)。如發送證書電子信息應于證書簽發后48小時內通過中方指定途徑發送至中國海關。如有更改、變換,應至少提前一個月向中方通報。
DGSG應通過官方渠道及時向中方發送已簽發獸醫衛生證書的電子信息,以便中方在進口時核查,DGSG應確保電子信息準確和安全。
六、包裝、貯存、運輸及標識要求
向中國出口的羊肉必須用符合中國和烏拉圭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國際衛生標準的全新材料包裝。輸華羊肉應有單獨的內包裝,內包裝上應當以中英文或中文和西班牙文標明品名、產地國、生產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英文或中文和西班牙文標明產品名、產地國、產品的規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生產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目的地(目的地應當標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日期(年/月/日)、保質期限、貯存溫度等內容,加施官方檢驗檢疫標識。預包裝肉類產品還應符合中國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輸華冷鮮真空包裝羊肉(不論有無氣調包裝)應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烏拉圭包裝衛生標準,出口商應確認保質期限并在包裝上明確標識。輸華冷鮮真空包裝羊肉保質期限不超過80天,輸華冷鮮非真空包裝羊肉保質期限不超過14天。
向中國出口的羊肉從包裝、存放到運輸的全過程,均應符合中國和烏拉圭的相關衛生要求,防止受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羊肉的貯存和運輸應在相應的溫度條件下進行,冷凍羊肉的中心溫度不應高于-15℃,冷鮮羊肉的中心溫度介于0℃-4℃。
貨物裝入集裝箱(海運或空運)后,在DGSG監督下施加封識,封識號須在獸醫衛生證書中注明。運輸過程不得拆開及更換包裝。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