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依據《農業農村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通知》《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無害化處理責任
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主動協調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和公安等有關部門,細化職責分工,強化責任落實。要協調相關部門,落實無害化處理用地、用電、用氣、稅收、
農機購置補貼等惠農政策,加強政策宣傳和解釋說明,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妥善解決無害化處理工作中遇到的難題。
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畜禽養殖場(戶)、畜禽屠宰企業應切實履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主體責任,主動做好病死畜禽申報、移交等工作。從事無害化收集、轉運、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執行疫病防控、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規,如實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病死畜禽收集和處理情況,提高收集、暫存、運輸、處理設施建設標準,強化運輸車輛清洗消毒,確保符合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要求。從事畜禽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就近選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對經營、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病死畜禽進行處理,所需費用由貨主承擔。
二、加強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
優化無害化處理體系布局。各市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按照“統籌規劃、屬地負責,政府監管、市場運作,財政補助、保險聯動”的原則,強化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要結合本轄區
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總量等因素,穩定存量,嚴控產能總量,積極穩妥優化調整現有無害化處理場布局,建立無害化處理場退出機制,統籌推進區域性無害化處理場建設。畜禽主產區設區市至少應建設1個區域性無害化處理場,開展跨區域收集、轉運和處理。非主產區設區市可建設區域性無害化處理場,尚未實行集中無害化處理地區要積極對接周邊區域無害化處理場,配套建設符合要求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收集、暫存點,完善暫存設施和專用轉運裝備。畜禽養殖、屠宰等企業在本企業外自行處置病死畜禽的,應當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或委托第三方專業化無害化處理場進行無害處理的,要建設病死畜禽收集、暫存點或配置專用轉運裝備等。
規范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已建成無害化處理場的縣(市、區),要實行集中處理。未建設無害化處理場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可組織或委托相關企業建立收集體系,就近與已建成的無害化處理場簽訂協議進行處理,并報所在市農業農村部門備案;無害化處理企業和委托縣(市、區)在不同市的,需報雙方所在市農業農村部門備案。無害化處理場應當配置經備案的專用運輸車輛,建立收集轉運制度,按照合理規劃路線直接轉運至處理場集中處理。畜禽養殖企業、畜禽屠宰企業等自建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的,不得處理本企業外的病死畜禽。支持鼓勵畜禽養殖場(戶)、畜禽屠宰企業等將病死畜禽委托給專業的無害化處理場進行集中處理,逐步淘汰深埋、化尸窖等傳統的處理方式。
三、調整完善補助政策
補助范圍和補助對象。養殖環節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家畜(不包括死胎、木乃伊胎和流產胎兒)和家禽等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主要補助承擔無害化處理的實施者。屠宰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和病死豬補助經費,所需費用通過轉移支付由縣級財政承擔,其中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補助承擔無害化處理的實施者,病死豬補助經費補助屠宰場死亡的病死豬所有者。犬、貓等病死寵物和拋棄的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戶(畜)主或委托處理單位承擔,無法調查追溯丟棄病死動物單位和個人的,其無害化處理費用由所在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解決。
補助標準和資金來源。采用無害化集中處理的病死豬,體長在45厘米(從后耳根到尾根,下同)或7公斤(含)以上的按照每頭補助不超過80元核定,其中省級以上財政補助65元/頭;體長在45厘米或7公斤(不含)以下的以及未區分病死豬長度或重量的,按照每頭補助不超過50元核定,其中省級以上財政補助不超過40元/頭;養殖場(戶)自行處理的,按照上述補助標準的70%予以核定。采用集中無害化處理病死牛,省級按照200元/頭予以補助。鼓勵市、縣(市、區)對養殖環節其他病死畜禽(包括其死胎、木乃伊胎、流產胎兒和胎衣等)、屠宰環節其他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給予財政補貼,省財政將視情統籌資金對養殖環節病死羊禽等集中無害化處理的給予支持。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制定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實施方案,確定補助范圍、補助標準和補助程序等,所在市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統一匯總后于2024年12月底前報省農業農村廳和省財政廳。
政策實施期限。調整完善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政策從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
四、加強無害化處理監管
落實補助政策。無害化處理補助按先處理后補助的原則實行。省級以上資金按照病死豬大小、無害化處理量、集中處理率等指標,采取因素法分配下達。各地要嚴格落實動物疫病防控屬地責任,按照補助標準據實安排本級財政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各市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可依規統籌省以上及本級相關資金,將病害畜禽產品納入無害化處理補助覆蓋范圍。
嚴格資金使用。要加快補助資金執行進度,省級以上財政資金下達后,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按程序在三個月內將補助資金給付到無害化處理主體。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無害化處理數據審核,在數據審核上報弄虛作假,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補助資金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責任。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套取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追回相應補助資金并依法依規從嚴處理。
規范工作流程。我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數據統計匯總和補助經費發放以“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監控平臺系統”數據為準,實行養殖場(戶)線上申報、收集、審核全鏈條監管,并將養殖場(戶)無害化處理數據與存欄數關聯。各地要切實應用信息化技術,通過大數據比對強化線上審核監管,確保無害化處理數據信息準確、真實。要健全違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嚴厲打擊隨意拋棄、銷售、收購、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產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完善工作機制。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畜禽保險和無害化處理各環節資源共享及工作銜接,病死畜禽保險理賠應當以集中無害化處理為前置條件,鼓勵將保險查勘定損與無害化處理收集轉運工作同步進行。要對從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主體和監管部門人員開展技術指導和培訓,提高無害化處理技術水平。要做好政策解讀,積極調動社會監督力量,形成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治理的格局。
此前我省印發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有關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省農業農村廳聯系人:江定豐;電話:0551-62643380
省財政廳聯系人:汪春暉;電話:0551-68150448
附件:安徽省現有病死畜禽無害化集中處理場數量及到2027年指導布局數量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安徽省財政廳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
安徽省現有病死畜禽無害化集中處理場數量及到2027年指導布局數量